(2007年10月18日)
为了把我校住宅小区建成环境优美、秩序优良、景色怡人、安全和谐的住宅小区,营造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小区的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细则。
第一章 小区管理机构
第一条 成立小区管理领导小组,每栋楼房设楼栋长,每个单元设负责人(小组成员、楼栋长、单元负责人名单另附,职责另附)。
第二章 小区环境管理
第二条 小区设专人管理公共环境卫生、绿化地带、健身设备、消防设备、通信设施、硬化路面,垃圾及时清运。
第三条 小区内严禁张贴广告、海报、启事等。
第四条 小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。
第五条 小区内各种指示牌、公示栏由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安排。
第六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抛弃、堆放杂物,乱丢纸屑,倾泼污水。
第七条 严禁在小区绿化地带上燃放鞭炮,在公共场所烧香、烧纸,从事封建迷信活动。
第八条 严禁在小区内外擅自摆摊设点。
第九条 小区内严禁种植蔬菜等任何农作物,任何人不得占用空地滥搭乱建。
第三章 门卫治安管理
第十条 门卫治安人员二十四小时值日制,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小区,严格来人来客来访登记手续,实行昼夜值班巡逻。
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不得驶入小区内,特殊情况经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同意按指定停放地点停放,减速行驶,严禁鸣喇叭。
第十二条 小区内住户要教育自己的子女,不得爬树、摇树、攀枝、采花、剥树皮、刻画树木、玩火等。家属不得在树上、路灯杆上拴铁丝、架电线、拉绳挂晒衣物,更不准在硬化路面上、草坪上晒衣物。
第十三条 在小区内有下列行为发生者,治安管理人员有权依法予以处罚。
1.打架斗殴,聚众赌博者;
2.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;
3.传播淫秽物品者;
4.损坏树木花草、公共设施者;
5.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。
第十四条 小区居民要争做文明守纪的模范,尊老爱幼的模范,争创“五好”家庭。
第四章 房地屋管理
第十五条 为保证住房安全,小区内住户不得任意改变住房结构。
第十六条 小区住房不准私自转交他人,如因工作调动和其它原因,
第十七条 小区内车库一户一个,不得多占。为维护小区环境,保证小区安全,严禁将车库租给他人居住。
第十八条 小区内住户内部装修,应向小区管理机构报告,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,完工后立即清运。
第五章 绿化管理
第十九条 小区内园林绿化由校总务处负责养护管理,居民有参加绿化活动的义务。
第二十条 小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人不得损坏或移回家中种植。
第二十一条 小区内绿化由学校统一规划,个人不得随意在绿化地带种植其它花草树木,更不准种瓜果、蔬菜之类植物。
第六章 防火防盗管理
第二十二条 小内根据楼栋合理安装消防栓,由专人管理、定期检查,始终保持使用效果良好。
第二十三条 小区内每栋楼房的每个单元安装消防器材,单元负责人负责保管、检查,如有损坏及时向小区管理负责人汇报,并及时维修。
